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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侦探事务所:离婚后,一方是否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

离婚后,一方是否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西安调查公司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2023-12-12 本文被阅读 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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